正文_第452章 最後的判決

發佈時間: 2023-03-18 10: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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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頓時陷入深深的糾結中。

 到底她是承認還是不承認?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僞造證據,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僞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她不想坐牢!

 可是,似乎她怎樣都逃脫不了承擔法律責任的下場。

 “米萊小姐,警方在調查蘇小姐咖啡廳遇刺一案,是你證明莫寒時事發時一直跟你在一起的,是嗎?”原告律師將問題重複了一遍。

 米萊咬了咬牙,狠心道:“是,但我說了謊。”

 此言一出,聽審席一片譁然。

 莫寒時頓時震驚了,瞪大了眼睛看着米萊,他沒料到米萊這麼輕易就出賣了他,他們剛剛訂了婚,如果他可以逃過這一劫,他們是要步入婚姻的殿堂的。

 然而,這一劫,他又怎麼能逃得過……

 現場變得有點鬧轟轟的。

 韓沐穩坐在聽審席上,神色篤定地看着莫寒時,他看得出莫寒時已經快要坐不住了。

 法官用力敲了敲錘,大聲說:“肅靜。”

 喊聲落下,室內才慢慢靜了下來。

 “原告律師請繼續。”

 律師點了下頭,看向米萊,追問:“米萊小姐,你說你說了謊,意思是你當時替莫寒時做了僞證,是嗎?”

 “是。”

 “爲什麼替莫寒時做僞證,難道你沒有考慮過後果?”

 米萊深吸一口氣,淡淡地說:“當時沒想太多,只是不希望他出事,沒料到後果這麼嚴重。”

 她在說謊,其實她知道事情的嚴重xin,不過,當時她很愛莫寒時,一時昏了頭才做出了錯誤的決定。

 眼下,她清醒了,哪怕要承擔法律責任她認了,但至少,她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還能因此而被判得輕一些。

 只是……

 她覺得對莫寒時有些抱歉。

 她沒往莫寒時那邊看,她不敢,畢竟是自己出賣了他,但莫寒時女扮男裝想要刺殺蘇堇華是事實,這一點她只是如實回答。

 在法官面前,就是再借她幾個膽,她都不敢再撒謊了。

 “也就是說,莫寒時事發當時並沒有和你在一起是嗎?”律師問。

 她點頭。

 “那麼你爲什麼要替莫寒時做假證?”

 “是……是他讓我那麼說的。”

 “那你是否能證明莫寒時事發當時的確男扮女裝試圖刺殺我的當事人呢?”

 米萊咽了咽嗓子,她能感覺到有一道寒光從被告席上彪射而來,但她不得不實話實說。

 “其他的我不能證明,但事發當天,莫寒時的確男扮女裝,我看到他回家急急忙忙地把女裝換掉。”

 “所以說,事發當天,莫寒時的確男扮女裝?”

 米萊點頭。

 律師連忙把咖啡廳拍攝下來的監控錄像截圖畫面拿給米萊看,問道:“米萊小姐,你仔細看看,莫寒時當天的女裝打扮是不是這樣的?”

 米萊將圖片拿起來,根本不需要仔細地看,因爲她對莫寒時那天男扮女裝的樣子記憶深刻,她一眼就認出監控錄像畫面中那個人就是莫寒時。

 “沒錯,是這樣的。”

 律師深吸一口氣,轉頭看向法官,義正辭言道:“尊敬的法官先生,米萊小姐的證詞很直接地證明了莫寒時的確男扮女裝試圖對我的當事人進行暗殺,這也很好的證明了我的當事人記憶已經完全恢復過來,並且精神沒有任何異常。

 其次,夏紫怡曾經指認過夏紫怡,因爲夏紫怡染上毒癮,警方不得已將夏紫怡轉送戒毒中心,可不久,夏紫怡就在戒毒中心被人殺害,經過警方調查,夏紫怡的死是蓄意謀害,這是羅森警官提供的資料。”

 律師邊說,邊走到原告席,從桌上拿了一份資料遞交上去。

 法官看過之後,問律師:“是否還有補充?”

 “夏紫怡遇害一案,警方沒能找到對破案有利的證據,但根據警方的推測,具人殺人動機的人只有被告莫寒時,因爲他是夏紫怡的同夥,他不希望夏紫怡將他供出來,所以選擇殺人滅口。”

 莫寒時的辯護律師起身反駁:“你這純屬只是猜測。”

 “沒錯,這只是猜測,但夏紫怡被殺當天,莫寒時恰巧去過戒毒中心看望過夏紫怡,爲何偏偏這麼巧的事情就全讓莫寒時先生全部碰上了?難道這不值得人懷疑嗎?而且我的當事人蘇堇華小姐已經恢復了記憶,她認得綁架殺害她的人,正是莫寒時和夏紫怡。”

 說到這裏,原告律師神情嚴峻地看向法官,一字一句道:“法官大人英明,證據已經全部提交,而且有證人的有力證詞,相信在座的各位心裏都已經有了答案。”

 法官面色凝重,轉頭看向被告律師,說道:“辯方律師是否還有話要說?”

 “……”

 辯護到了這裏,被告律師哪裏還有話要說,當時接這個案子時候他就知道自己會輸,聽說莫寒時找了不少精英律師,但沒有一個人肯接他的案子,他接手,是因爲一個前輩推薦,他不好推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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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見被告律師無話可說,法官要求原告被告做結案陳詞,之後與兩位陪審低聲商議了一會兒,終於做出了最後的判決。

 “本院認爲,被告人莫寒時惡意綁架他人勒索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爲構成綁架罪,其次,被告人蓄意傷害他人,行爲惡劣,構成故意傷害罪,現對被告人莫寒時兩罪並罰。

 本院根據被告人莫寒時的犯罪事實、犯罪xin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莫寒時犯綁架罪,所得贖金如數返還,並處罰金10萬元;

 二、被告人莫寒時犯故意殺人罪,犯罪事實成立,判處無期徒刑。”

 ……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並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介於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是一種十分嚴厲的刑罰。

 聽到法官說出最後的判決,莫寒時生無可戀地閉上眼睛。

 判他無期徒刑,不如判個死刑給他個痛快。